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经2016年1月11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五届二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依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保证理事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议案、讨论的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订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表决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经其同意,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提前将会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提交到会理事。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30名以上理事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于理事会召开前15日内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至少3日之前发出变更通知;临时增加、变更或取消相关议案,应当向到会理事提交新议案,或向到会理事作出议案变更、取消的说明。
第十一条 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的15日之前提交。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按要求参加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受委托的理事或代表代其行使理事的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享有表决权,除按照《章程》要求和有关规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外,其他事项一般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草拟议程、议案和其他材料并提交理事会成员;负责催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理事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于2016年1月11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