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

2015112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不断提高我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加强节能环保,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和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开展专题研究。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和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进行协商对话,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授权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项工作。代表或协调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工作,协调企业进口铁矿石工作,协调钢铁产品进出口工作。行使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国资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钢铁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符合本会掌握的入会基本条件;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在参加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业务、项目,协调有关生产保障、进出口,进行有关评审和推荐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执行本会行业协调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会员如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按照对自动退会处理规定的条款逐条落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订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十款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单位理事代表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并报本会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职数一般不超过三十名。常务副会长、少量副会长、秘书长驻会工作。会长实行企业家轮值制度,由若干有代表性的特大钢铁企业为会长单位,其现职主要负责人轮值出任会长,每人一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主要从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领导经选举后继任;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驻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任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行使会长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职责;

(三)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本会有关业务工作和日常有关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副秘书长、本会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进行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办公会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同志出任,对协会工作发挥建议咨询作用,名誉会长一般不驻会工作。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本会顾问应是钢铁行业资深人士,为本会作出过重要贡献,未在其它单位担任实职,能驻会工作。顾问受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委托,对行业运行和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顾问不直接参加行政领导工作。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任期与同届理事会相同,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对会长提名的名誉会长、顾问人选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同意后理事会决定。其中中管干部按照规定报中央同意,非中管干部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并制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范围和本会发展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财会制度和法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它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会宗旨与发展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112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