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
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钢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钢铁产品结构调整,提升并稳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满足相关产业及用户的需求,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继续在钢铁行业组织开展认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的活动,此活动冠名为“金杯奖”(以下简称认定活动)。为了开展好这项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活动是钢铁行业的质量对标活动,也是对照国际同类产品的实物质量,对我国钢铁企业的钢铁产品实物质量进行客观评价的活动。通过产品实物质量认定活动,推动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和产品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向下游用户推介获得认定的产品,协助企业开拓市场。
第三条 认定活动每年组织一次。通过认定的产品,授予“金杯奖”产品和“特优质量奖”产品称号。每次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认定活动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根据产品特点、国际实物质量水平和现行技术标准实施情况,分品种制定更加严格的“认定条件”(另发),并适时修订,作为“金杯奖”产品的认定依据,在认定过程中贯彻执行。
第六条 “特优质量奖”产品在当年通过认定的“金杯奖”产品中评审产生。“特优质量奖”
产品是对企业高质量、高性能产品的推荐和表彰,体现了行业先进的实物质量水平,是钢铁行业的名牌产品。“特优质量奖”产品的评审细则另定。
第二章 认定产品的基础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1、产品生产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有稳定、先进适用的工艺路线、生产装备和检测手段,有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
3、有稳定、合格的原料来源,并能保证有效供给。
4、企业具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系统,申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数据齐全准确。
5、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6、申报产品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批量生产的历史,某些市场需求量少、高技术含量的特殊产品应具有两个年份的批量生产历史。
7、无国家认可实验室资质的企业申报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冶金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8、企业(含申报产品生产线)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9、近两年上级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无重大使用质量事故。
10、企业近两年内污染物排放达标,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1)申报;(2)申报材料初审;(3)现场核查及用户满意度核查;(4)专业评审;(5)最终审定。
第九条 申报
认定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企业根据每年下发申报通知中的产品认定范围,对照认定产品的基础条件,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可提出申报。
企业应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报产品必须是自行生产,数据真实可靠,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第十条 申报材料初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报企业限时补充及更正。初审专家结合补正材料情况出具初审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及用户满意度核查
根据初审报告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提交至专业评审;组织对企业申报产品的用户满意度进行核查,提出用户满意度核查报告,提交至专业评审。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
成立由行业专家及下游用户专家组成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按照产品类别分成若干评审组,采取现场答辩形式进行。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要求,推荐出当年度钢铁行业“金杯奖”产品和“特优质量奖”产品。
专业评审推荐的“金杯奖”及“特优质量奖”产品名单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等相关媒体公示30天。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问题经核查符合评审要求的,提交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最终审定
成立“金杯奖审定委员会”,对专业评审推荐的“金杯奖”产品、“特优质量奖”产品及公示情况进行审定,此审定结果为认定活动的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通过“金杯奖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产品,授予“金杯奖”产品和“特优质量奖”产品称号,向企业颁发证书(牌匾),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金杯奖”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统计“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的产量和产值,可以在宣传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识等场合使用“金杯奖”和“特优质量奖”字样。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金杯奖”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努力稳定和提高相应产品的质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每年组织对在有效期内的“金杯奖”产品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年度监督检查出现不合格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比照下一条处理。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通报直至撤销“金杯奖”称号,撤销其称号的产品在有关媒体公告。
(1)在年度监督检查中出现关键指标不合格、不稳定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使用,出现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
(3)经核实有重大质量投诉,出现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
(4)质量有下降经提醒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
第十九条 “金杯奖”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程序同初次认定。
第二十条 有效期满,不再申请重新认定者,企业不再计算相应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的产量和产值,也不得在宣传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识等场合继续使用“金杯奖”和“特优质量奖”字样。
第二十一条 每年在网站、报纸等公开媒体上公布全部有效期内的“金杯奖”产品目录,供相关方查证,并适时向下游用户行业宣传、推介“金杯奖”产品和“特优质量奖”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