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

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

 

一、总则

1、为科学、规范地做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质量,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活动”)是对照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实物质量,对我国钢铁企业的钢铁产品实物质量进行客观评价。通过产品实物质量的对标,推动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和产品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3、认定活动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定产品的基础条件

1、产品生产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有稳定、适用先进的工艺路线、生产装备和检测手段,有完整、先进的技术标准体系。

申报产品生产线不得采用《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它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淘汰类装备。

申请产品的执行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行业)标准或国际通行标准,企业必须制订有效的 “内控标准”(或技术条件)。

3、有稳定、合格的原料来源,并能保证有效供给。

来料加工企业所用钢材原料必须是已获 “金杯奖”产品(或已获“金杯奖”产品所用原料 )。

4、企业具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系统,申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数据齐全准确。

5、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申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规格、牌号必须在许可证允许范围内。

6申报产品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批量生产的历史,某些市场需求量少、高技术含量的特殊产品应具有两个年份的批量生产历史。

7无国家认可实验室资质的企业申报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冶金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8、企业(含申报产品生产线)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9、近两年上级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无重大使用质量事故。

10、企业近两年内污染物排放达标、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认定工作程序

“认定活动”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评审:

1、申报

1.1申报计划

为了便于安排认定工作,每年初下发申报计划通知,钢铁企业可根据申报计划通知中的产品认定范围,对照上述认定产品的基础条件,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可提出申报计划。

1.2 正式申报

每年初下发正式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根据申报计划,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正式申报书及相关评价、证明材料,包括:

1)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认定“金杯奖”申报书;

2)直接用户对产品的复验数据和评价;

3)产品的用户满意度调查资料;

4)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证明;

5)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证明;

6)其它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初审

审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承办单位 承办 承办承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申报企业发函,要求限时补充及更正。

,见核查

更正;初审专家结合补充材料情况对申报产品是否符合认定基础条件,申报内容填报是否合格及是否需现场核查等提出意见,并出具初审报告。

3、现场核查及用户满意度核查

根据初审意见,决定现场核查的产品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核查内容包括申报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申报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企业申请复评的产品,其生产工艺装备三年内未发生大的变化并在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合格,申请认定的范围与原认定范围一致时可以免于核查。

根据初审意见,在申报企业的配合下进行用户满意度核查,提出用户满意度核查报告,与现场核查报告一并提交专业评审。

4、专业评审

成立由行业专家及下游用户专家组成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按照产品类别分成若干评审组;专业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要求对申报书、初审报告、现场核查报告、用户满意度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答辩情况,综合评价企业申报产品,提出专业评审意见。专业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要求及评审意见,推荐出当年度钢铁行业“金杯奖”产品和“特优质量奖”产品。

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金杯奖”及“特优质量奖”产品名单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等相关媒体公示30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产品,要求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

5、最终审定

成立“金杯奖审定委员会”,对专业评审推荐的“金杯奖”产品、“特优质量奖”产品及公示情况进行审定,此审定结果为认定活动的最终结果。

6、认定活动结果和信息的发布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通过“金杯奖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产品,授予“金杯奖”产品和“特优质量奖”产品称号,向企业颁发证书(牌匾),并在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四、对申报企业的要求

1、申报企业要按照“正式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超过截止期(邮寄材料以邮戳为准)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2、企业申报应如实反映现状,申报产品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生产,数据真实可靠,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3、在申报材料初审、工厂核查和专业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提交补充材料或回答质疑的,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补充。逾期不补的,视同弃权,中止评审。

4、申报企业有义务为现场核查及用户满意度核查提供工作条件。

五、监督和管理

1、“金杯奖”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统计“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的产量和产值,可以在宣传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识等场合使用“金杯奖”和“特优质量奖”字样。

2、有效期内,“金杯奖”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努力稳定和提高相应产品的质量。每年组织对有效期内的“金杯奖”产品进行年度质量抽查,抽查采用现场随机抽取批量的大生产检验数据,核查产品实物质量及稳定性。

3、年度监督检查出现不合格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比照下一条处理。

4、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通报直至撤销“金杯奖”称号,撤销其称号的产品在有关媒体公告。

1)在年度监督检查中出现关键指标不合格、不稳定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使用,出现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

3)经核实有重大质量投诉,出现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

4)质量有下降经提醒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

5、“金杯奖”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程序同初次认定。

6、有效期满,不再申请重新认定者,企业不再计算相应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的产量和产值,也不得在宣传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识等场合继续使用“金杯奖”和“特优质量奖”字样。

7、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每年在网站、报纸等公开媒体上公布全部有效期内的“金杯奖”产品目录,供相关方查证,并适时向下游用户行业宣传、推介“金杯奖”产品及“特优质量奖”产品。

六、其它

1、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