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添补四条减税政策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补充出台了四条减税政策,对部分之前规定不明确的,部分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税负加重的情况给予了安排。

不过,针对试点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反映的税负加重、存量资产不可抵扣等问题,该通知并没有相应规定。

第一条是针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向我国境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试点企业。此项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是关于试点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政策明确他们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3%的征收率;一经选择,在20121231之前,不得变更计税方法。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价内税和价外税因素,新政策比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更大。同时,这条规定也是对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动漫服务范围注释更加明确。

第三条明确,“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第四条,针对试点的经营租赁服务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若在试点前,购有或自制有供租赁的有形动产,这些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法,即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