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分会园地 -> 设备分会 -> 分会简介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设备分会条例(2018年修订)
来源:   关键字:   日期:20180927   浏览 474 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设备分会条例
(2018年9月14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设备分会一届五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设备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设备工作委员会变更而来,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从事推进冶金装备现代化发展、冶金设备现代化管理以及备件研发、制造、维护、诊断、咨询等的服务性机构,是由钢铁行业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与相关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领导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前提下,反映会员的诉求、代表会员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咨询服务、对标升级、信息交流、协调配合等,积极探索新常态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冶金设备管理新机制,推进钢铁行业冶金装备水平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为实现会员企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促进钢铁工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本会常驻地址设在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钢铁工业转型、装备制造业振兴、设备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为会员企业实现安全绿色生产、节能降本增效、装备技术升级提供服务。
(二)参与、承接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行业内课题研究,为实现国家钢铁工业装备现代化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三)组织、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设备现代化管理信息,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经济技术、设备管理、备件指标的对标升级,促进行业企业内部对标挖潜与设备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积极推行现代化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综合效益,组织交流与推广设备管理、设备维护、设备改造、备件维修的新经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五)促进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冶金装备技术创新、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加快实现冶金装备技术升级和淘汰设备更新换代,为提高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能力提供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设备备件管理、维护保养检修、技术更新改造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搭建合作交流平台。
(七)建立与行业外设备管理、维修团队和相关工作者的广泛联系,组织企业开展设备调剂和联合储备的交流与合作。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设备领域的自律与约束机制,促进会员企业诚信守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宣传介绍冶金设备装备、冶金设备备件管理、冶金设备备件维修等方面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十)其它相关事项和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团体会员自然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还从与钢铁产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个人吸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和本会《条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在钢铁行业设备管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获取或订购本会编印的期刊、信息与技术交流等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条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对其做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领导,并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名义开展业务工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占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其中团体理事数不低于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团体理事,个人会员也可以申请为个人理事。团体理事人选须由单位推荐,人员更换时须由单位提出意见,个人理事须由所在单位推荐。理事一般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本会各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其开展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订和完善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20-30人,秘书长1人。本会设立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批准后,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现职领导人担任,并随之变动调整。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经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批准并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代表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全面负责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及各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五)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本会有关业务工作和日常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聘期与本会执行机构任期相同,一般由企业现职负责人担任,并随之变动调整。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独立经营,财务由钢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取;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不需缴纳会费,在团体会员单位中的个人会员不需缴纳会费,因分会会员单位中的多数企业规模较小,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收费最低标准执行。副会长单位每年5万元,理事单位不低于应交金额40%”,一般会员不低于应交金额20%”,一般会员晋升为本会高级别会员的,按会费收取标准补齐差价。
(二)开展业务或活动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驻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视财力而定,原则上不超过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2018年9月14日一届五次理事(扩大)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6号  邮政编码:100711   联系电话:010-65133322-1304 
技术支持: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5133322-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