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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吸收新会员的基本条件
来源:   关键字:   日期:20110430   浏览 10508 次

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须提出入会书面申请。表明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行业协调的有关决议,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行业统计等,表明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必须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条件。

申请入会的材料要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所在地、所有制形式、规模、资产总额、职工总数,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企业要说明主要产品产能和上年产量、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缴税金等情况,介绍生产主流程设备,复印重点项目审批依据、土地使用批件,环保评价批件等。

行业协会还要说明注册依据,会员组成及业务涵盖情况。

第三条 企业入会不受所有制形式限制。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企业一视同仁。

按上级有关规定,对纯外资企业、外籍人士作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境外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暂不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钢铁生产企业加入本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普钢生产企业年产钢100万吨以上,同时,在设备、环保、项目审批、品种质量等方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相关手续及文件完备。

特钢生产企业、轧材企业和钢材加工企业也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在同类企业中规模较大。

第五条 企业集团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申请加入本会,需经企业集团同意,并符合本会会员条件。

第六条 关于吸收非钢铁生产企业加入本会。本着有利于钢铁行业全面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加强节能环保和技术进步,有利于与上下游产业构成稳定的市场关系的原则,可以适当吸收一些规模和影响较大,与钢铁生产关联密切的大中型企业加入本会。同时,尊重一个企业同时加入几个协会的现状和自由。

第七条 冶金矿山、炼焦、铁合金、耐火材料、炭素等关联密切行业的单位申请加入本会,其规模应居其行业前列,在其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且为其专业协会的重要成员。

第八条 技术服务及装备制造型企业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营业务与钢铁生产企业密切相关,与钢铁生产企业相关的业务收入占较大比例;在钢铁行业重大项目中提供过重要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水平具有先进性。

第九条 与钢铁行业密切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金融、期货及信息服务类机构加入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营业务与钢铁行业相关,且业务比重较大;长期服务钢铁行业,且为钢铁企业提供重要金融支持;或为钢铁企业提供长期、广泛的信息服务;在同类机构中规模和影响力较大。

第十一条 钢铁生产上下游行业的企业,物流、贸易企业加入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是钢铁行业的重要用户,消费钢材数量较大;或是保障钢铁生产的重要供应商;企业规模在其行业居前列;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信誉较高,在行业有良好影响;与钢铁行业有长期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吸收正式批准的省级同类协会加入本会。同时,为方便地方协会了解更广泛的信息,便于全行业共同发展,可以吸收省级以下区域性影响较大的同类行业协会加入本会。

可以吸收与钢铁行业关联密切的行业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未在上述条款中明确入会条件的其他单位加入本会,根据情况和需要,按照相应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须经所在单位推荐,填附《个人会员推荐表》,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本会个人会员应是会员单位的领导,或是退出领导岗位不久的老同志,或是熟悉管理的专家;②要能出席四年一届的会员大会,确不能出席时要委托代表参加投票;③一般能参加每年初的理事(扩大)会和年中的常务理事(扩大)会;④个人会员要遵守本会《章程》,享受和履行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优先阅用本会提供给会员单位的信息资料;⑤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一般不作为理事候选人;⑥个人会员在单位的职务发生变化时,经单位提出,及时进行更替。本会对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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