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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钢铁企业法律风险上升
来源:   关键字:   日期:20150506   浏览 4313 次

 

近年来雾霾天气在全国范围内频发,这一现象凸显了目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同时,民众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社会各界也纷纷呼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增补、修订,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本文选取了与钢铁工业关系较为密切《环保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两部法律进行了解读。
一、      环保法律法规针对性更强,处罚力度加大
通过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后的对比发现,两部法律在立法高度、重视程度、处罚力度和针对性等都有较大提升。
从认识层面上看,新环保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体现出国家层面对环保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而以往的说法则是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顺序发生了对调,这意味在对待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时的理念、观念的调整和提升。
从针对性来看,两部法律的针对性较强,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第四款三处将钢铁行业特别提及。钢铁企业作为排放大户,被环保法律法规特别“关照”,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法律制定的严谨性和针对性。
从处罚力度来看,新环保法是空前的,特别是开创性地提出了“按日计罚”的措施。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违反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开出2万元的罚单后,企业拒不执行,10天后被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问题仍然存在,那么第二次处罚金额将是20万元(2万元*10天)。而且此规定不设上限,打破了以往对污染者最高只能处以罚款100万元的“封顶制”。据不完全统计,新环保法生效两个多月以来,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190万元,罚款数额共计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按日计罚措施的实施,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捍卫了法律的严肃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处罚力度上也做了调整,修订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额度设置了上限20万元,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上限提高到100万元,罚款上限的提升无疑对违法企业的震慑作用有所增强。
二、    企业违法成本及法律风险增加
环保法律法规处罚力度加大将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例如2007年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对于其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为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但2014年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所属五间房煤矿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为责令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两家企业所触犯的法律均为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但所受到的处罚力度截然不同,这表明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惩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增加,违反同一条法律法规,当前与5年前所受到的惩处力度很可能是不一样的。此外,由于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各自增补、修订的条目多达几十条,以新环保法为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钢铁企业在没有完全吃透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其法律风险也相应增加。
不仅是法律层面给钢铁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化、执法手段技术的高端化、公民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形成了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使得违法行为越来越难以遁形,企业一不小心就会触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当下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传播渠道增多,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三、    钢铁企业的应对措施
虽然近10年来钢铁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也产生了诸如宝钢、太钢、唐钢等一批世界级清洁工厂,但为数众多的中小钢铁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技术水平、资金等因素的制约,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环保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达到人民群众对于环境的期望尚有距离。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国家各项环保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将更加严格,环保是否达标将成为决定企业能否生存的一项重要依据,每家钢铁企业都应励志成为全世界最清洁的钢厂。
在新《环保法》实施后,钢铁企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效益最大化,以及厂区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的问题,本文建议如下:
1.钢铁企业的主要领导应对新《环保法》给予足够重视,从思想上树立尊法、守法的意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心存侥幸,不踩“红线”,不越“雷池”。
2.加大对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学习研究,明确企业哪些必须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避免出现因为不懂法、不知法导致的违法违规事件,给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在知法懂法的情况下,企业还应积极参与法律法规和各项产业政策的制修订。钢铁协会调研中发现,由于新环保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某钢铁大省规定用煤企业进厂煤含硫量低于0.4%,但目前国内市场上含硫量低于1%的煤实属少见,导致钢铁企业无法满足标准要求。钢铁企业应在今后更多地参与到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中去,使法律法规更加合理、可操作,使经济与环保协调可持续发展。
3.认真学习各有关部委下发的产业政策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比,政府部门下发的政策文件各项条文的制定更加具体,更贴合钢铁企业实际情况,与钢铁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更为紧密,钢铁企业应做到认真学习领会。近期,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要求煤炭消耗量大的地市制定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计划,组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防治大气环境污染。《计划》中提出除电力行业外,工业领域中煤炭消耗量大的四大重点领域,分别是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四大重点领域中,焦化与钢铁关系较为密切,需要涉及焦化环节的全流程钢铁企业引起重视。
4.企业应加大环保资金、设施、技术等方面的投入。环保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应根植在思想中,落实到行动上。环保方面的投入对于企业势必会增加一部分运营成本,但在环保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环保是否达标将成为企业能否继续生存的红线,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能简单用一时的经济效益来衡量。举例来说,国有大型钢铁企业中的宝钢、太钢、唐钢各自投入上百亿元进行环保设备购置升级和厂区环境治理,其结果是创造了“世界上最清洁的钢厂”,创造了钢厂与大城市和谐共生的典范,同时也避免的钢厂搬迁带来的巨大代价。众所周知,在行业效益较好的时期,钢厂搬迁都会造成一个大型钢铁企业连续几年的亏损,而行业整体低迷的时期,钢厂搬迁将很可能造成企业一蹶不振,彻底退出市场竞争。所以说,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都是值得的,是为今后的发展扫清障碍。对于目前环保设备投资大,且环保指标变化较快的特点,本文建议可以采取环保设备租赁,或与环保物业化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一方面达到环保标准,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的运营费用。
5. 借助“外脑”作用。大型钢铁企业往往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为决策者提供意见建议。但国内大多数中小钢铁企业,特别是民营钢铁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投入与大型企业尚有差距,中小钢铁企业可以借助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外脑”的作用,加大与其合作的范畴,听取专家意见,这样既没有使日常运营成本大幅提高,又可以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目前,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设有法律分会,其与大成、中伦等国内外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钢铁企业遇到法律难题时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解决方案。
6.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企业应加大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的力度,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素养的法律人才,为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出谋划策。在企业自身不具备培养法律人才的条件下,可以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钢铁协会法律分会每年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都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同时,企业的法律人才在培训中还可以建立联系,加强日常的合作交流,互相取经学习,分享各自在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目的是使好的经验做法真正形成企业的效益,使法律工作也能为企业创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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