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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
来源:   关键字:   日期:20040603   浏览 2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IRON&STEEL
ASSOCIATION,缩写为CI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为企业、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以不断提高我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为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在协调钢铁企业结构调整、开拓市场、行业健康稳定运行和钢铁产品进出口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对会员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讨论,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科技成果奖评审工作,努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我国钢铁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项工作;组织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工作,代表或协调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工作;行使临时出国审批等外事权,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受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各有关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钢铁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去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惰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上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别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主要从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现职工要负责人中推选;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领导继任。秘书长为在职、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会长每两年轮换一次。驻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协会党委书记兼任副会长并驻会,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本会顾问和专务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驻会主持协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会长行使会长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职责;
    (三)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协会本部及各兮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组织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财会制度和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杜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足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故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上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上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杜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会宗旨与发展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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